天津装修网了解到日前,红桥区法院经审理,认定二楼住户的拆改行为确实影响了一楼住户的采光和房屋安全,遂判决二楼住户将涉诉房屋自建构筑物拆除并将窗户部位及其外墙恢复原状。
案件详情时这样的:市民杨某诉称,其与被告张某系上下楼邻居关系,杨某居住在一楼,张某居住在二楼。2015年11月中旬,张某将其居住的房屋窗户外的部位进行改造,将窗户部位的垛子墙拆除,在该部位建了一间小屋,小屋悬空位于主体建筑之外。杨某提出,由于张某自行建筑小屋的钻孔行为,直接导致整体房屋在唐山大地震之时加固的砖墙损坏,使杨某处于危险之中,并且影响了其房屋采光。杨某经向相关单位求助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将该自建小屋拆除,并将房屋的窗户部位及其外墙恢复原状。
被告张某对此并不认可,其辩称,杨某陈述夸大事实,没有法律依据。涉案房屋是老房子、筒子楼,考虑到张某已年过花甲,上厕所、洗漱不方便,所以对窗户进行改造,搭建了小屋。对于杨某提出的影响采光,张某认可并提出以经济补偿、换房子等方式解决矛盾;对于杨某提出的影响安全性,张某不认可,认为缺乏相关依据。
天津装修网了解到查明事实后,法院认为,涉诉房屋为早年所建,已有50多年的房龄,被告作为使用人,为延长涉诉房屋的使用年限,应合理正确使用。本案中,原告认为被告搭建构筑物对其影响有二:采光权和安全性。被告对于原告主张采光受影响表示认可,原告虽未申请鉴定,但依生活经验法则,被告之构筑物突出原窗户外,确影响杨某屋内采光。
就安全性而言,根据《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五条的规定,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合法使用房屋,保障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禁止下列使用房屋的行为:在住宅楼房外檐上增设门窗、拆窗改门或者扩大原有门窗尺寸;
拆改住宅楼房或者与其结构垂直连体的非住宅房屋的基础、墙体、梁、柱、楼板等承重结构。根据以上相关规定,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不得随意更改房屋外墙结构。被告扩窗为门,并搭建构筑物的行为已经影响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拆除搭建小屋并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及理由,予以支持。综上,法院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天津装修网提醒:房子装修改造不仅仅是自己的事情,做事前多考虑一点,可以省去后期不少麻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