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天津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天津将由一个统一的登记机构,依据统一的法规和规范,在统一的登记系统上办理各类不动产登记,发放国家统一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形成天津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体系,确保不动产统一登记顺利实施、平稳过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予以5年过渡期。
其中,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将作为不动产登记机构履行职责。天津市级和区县级的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海域登记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等职责都将进行整合,统一交由市国土房管局承担。2015年12月底前将完成机构挂牌等工作。
此外,天津市还将加快推进《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立法工作。
今年3月1日起,国务院公布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开始确立。到目前为止,各地区公布的全面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时间表并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