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装修网小编获悉市民胡女士最近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可是却发现天花板有漏水的情况,关于谁来对漏雨造成损失的赔偿问题,开发商和业主产生了争议。
认为房屋天花板漏水的问题是开发商造成的,所以准备不再交纳第二年的物业管理费。开发商愿意赔偿胡女士部分经济损失,但已经同意为胡女士调换房屋,和胡女士之间没有纠纷。物业公司认为房屋在开发商保修期内,自己尽到了责任,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不是物业管理服务不到位,无法接受胡女士不交纳物业管理费。
胡女士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法律所允许的抵消行为,但在本案中,开发商与胡女士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因为房屋质量问题,开发商基于赔偿责任对胡女士负有债务;胡女士与物业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如果物业公司如约履行自己的义务,胡女士不交纳物业管理费是她对物业公司负有债务;开发商与物业公司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因此,胡女士开始主张抵消是不妥的,因为开发商对胡女士负债,而胡女士却对物业公司负债,这两种债务虽然都是金钱债务,但是并不符合“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的条件。最终在律师主持下达成书面协议,三方协商解决,由开发商向物业公司支付了胡女士下年度的物业管理费,胡女士不再向开发商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