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装修网了解到三年前,市民赵女士与刘先生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刘先生将其所有的一套房子出租给赵女士。租房后,赵女士在刘先生同意的情况下对房屋进行了装修。目前,赵女士的租赁期到期,刘先生表示不再与她续租。赵女士表示自己装修房子花了不少钱,这些装修也不能带走,她咨询律师能否要求刘先生就装修费对自己进行补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修房屋,当合同解除或租赁期间届满时,对于可分离的装修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对于不能分离的装修物,合同解除时,双方对于房屋不能分离的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形分别处理: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折旧价值的,应予支持;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折旧价值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折旧价值,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折旧价值,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此外,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不能分离的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天津装修网了解到就赵女士所述的这种情况,如果双方事先对装修物品的拆除及补偿没有约定,那么她无权要求刘先生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