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正在升级完善《保障房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下半年将实现所有保障房项目信息统一纳入,项目的基本信息及分配状况全部公示,形成从保障房项目建设、申请人资格到使用情况的全程监管。
根据《关于加强住房保障家庭不良信用记录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伪造有关信息,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住房保障的,驳回其申请,将申请人及其配偶建立不良信用记录,期限为5年,自驳回其申请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伪造有关信息,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已取得住房保障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已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对申请人及其配偶建立不良信用记录,终身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未办理入住的,限制其办理保障性住房交接手续;已办理入住的,在申请人退回已购买的保障性住房或者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补足差额前,限制其办理保障性住房产权登记证明,并且限制申请人及其配偶办理房屋交易手续。
2.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对申请人及其配偶建立不良信用记录,期限为5年,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计算,并且在退回公共租赁住房前限制申请人及其配偶办理房屋交易手续。
3.已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停发补贴并责令限期退还违规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对申请人及其配偶建立不良信用记录,期限为5年,自责令退还决定实施之日起计算,并且在退还违规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前限制申请人及其配偶办理房屋交易手续。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承租人及其配偶建立不良信用记录,期限自管理部门查实承租家庭违反租赁合同行为之日起,至承租家庭退回公共租赁住房或违反租赁合同行为整改完毕之日止。
1.欠缴租金累计满6个月,经催告仍不缴纳的;
2.将承租房屋转借、转租他人或者擅自与他人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
3.擅自改变房屋居住用途、原有使用功能、内部结构、配套设施,拒绝按照要求恢复原状的;
4.在房屋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房屋的;
6.依法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而拒不退出的;
7.其他需要建立不良信用记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