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已于2017年10月1日正式施行。新条例与之前的条例最大的变化是强化职工权益保障。
据天津装修网了解,新条例明确规定了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包括纳入国家行政编制、事业编制或者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领取工资或者伤残津贴的人员。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实际情况,增加了律师事务所等特殊社会组织的规定,周全了缴存单位的种类。本次修订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单位有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从单位的角度看。一是缴存住房公积金不以是否签订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为准,只要是与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并领取工资或伤残津贴的人员,单位均应按月足额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二是按新条例的规定,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缴存住房公积金事宜。三是提醒单位注意的是,单位应按月将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告知职工,通知的具体形式可由单位结合实际确定,比如工资条等。
从职工的角度来看。一是在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看单位是否在合同中明确了住房公积金缴存条款,如果没有可依据新条例要求单位将住房公积金缴存条款加入劳动合同,以便今后出现劳动纠纷时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二是可依据新条例的规定要求单位按月告知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以便发现问题可随时维权。
(来源:津云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