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郭某系上下楼邻居。李某住塘沽某小区9—1—702号,郭某住塘沽某小区9—1—802号。2013年8月,郭某在装修其房屋时,为铺设地采暖,降低地面高度,用风镐对原混凝土地面进行了破坏性施工,导致楼下住户李某家客厅、餐厅、卧室、厨房顶部出现裂缝,卫生间、厨房和卧室顶部漏水的情况。
后李某向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起诉郭某,要求其赔偿维修费用。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李某房屋维修费用为43908元。法院遂判决,郭某赔偿李某房屋维修费43908元。一审宣判后,郭某以维修费用过高为由提起上诉。
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郭某在装修过程中应谨慎施工,避免给相邻方造成损害。因郭某的行为给李某的房屋屋顶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赔偿数额,系经法定程序由专业鉴定机构通过专业鉴定得出。上诉人郭某虽提出修复造价过高的意见,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其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